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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07日18:11
曾任臺灣燒傷暨傷口照護學會秘書長的整形名醫黃慧夫,6年前為一名車禍受傷的14歲李姓少年做右腿筋膜切開術,少年術後第5天自行轉院,卻發現右小腿因血管阻塞壞死引起敗血症,被迫截肢,少年家屬控告黃男涉犯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嫌,一審認定黃男無過失判無罪,高等法院指黃男術後僅巡房診視一次,未追蹤確認少年腿部血液循環有無恢復順暢,認定黃男有過失,今逆轉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
受害少年當時就讀國一,雖因偷騎家人機車兜風出車禍,家屬仍很心疼年紀輕輕就少一條腿,高院審理時,已20歲的李男裝著義肢出庭,並無憤恨情緒。當時任職亞東醫院的黃男堅稱無過失,指少年當時轉院林口長庚醫院的病歷記載到院時皮膚溫暖、膚色粉紅,沒有缺血發紺的紫黑色,顯示截肢非他手術失敗所致。
高院指鑑定報告未明講手術是否成功,但接受筋膜切開術最重要的後續治療,就是確認血液循環是否恢復順暢,黃男僅於術後隔天到病房巡視少年,之後未再出現,病歷也沒記載患者血液循環狀況,以致其他醫護人員未能及時發現,不僅違反醫療常規,也錯失補救時機,因此改判有罪。(黃哲民/台北報導)
開刀治腿反害少年截肢 整形名醫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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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開刀治腿反害少年截肢 整形名醫改判有罪
唉!!! 截肢明明是因為車禍嚴重引起...........難怪外科醫師要出走了.........
如果犯人因為輕判而去再犯罪殺人,我們可以援引這個例子----讓法官去監牢嗎???
如果犯人因為輕判而去再犯罪殺人,我們可以援引這個例子----讓法官去監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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