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施大、陳大 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
發表於 : 週三 5月 21, 2014 11:41 pm
102年7月31日公布的釋憲案,說明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
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那是不是今年七月以後,限制一處執業是違憲?1000210648號函及1020272223號函和釋憲文互相抵觸。
那萬一有醫師或牙醫身分的藥師,要開設藥局可以嗎?
比較早的:100年9月26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48號函
(1)執業登錄場所,限於同一處所,且場所需符合設置標準規定...........
(2)必需分別加入各該醫事人員公會,且應分別完成該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時數。
(3)擇一資格為其主要執業類別,據以計算其執業之處所設置標準應具備之人力。
(4)支援報備、停業、歇業應以主要執業登記類別辦理。
(5)醫師兼具藥師之資格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惟為維護醫療服務品質,調劑處方張數予一定之限制。
但去年又發102年7月19日衛署醫字第1020272223號函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1 條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得依其多重身分同時辦理執業
登記,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業登記場所,以同一處所為限....
二、應依法律規定分別加入各該醫事人員公會,且應分別
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繼續教育積分。
三、擇一資格為其主要執業類別,據以計算其執業之場所
相關設置標準規定應具備之人力。
四、停業、歇業或報准前往其他處所執行業務,應以主要
執業登記類別辦理。
五、兼具師級及士(生)級之同一類醫事人員資格者,其
執業登記僅得擇一資格辦理。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
業登記,依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之規定
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紅字部分看不太懂,是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同時具其他醫事人員資格(如藥師)的
不受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1 條之規範嗎??
依102年7月19日的新發函令的話。
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那是不是今年七月以後,限制一處執業是違憲?1000210648號函及1020272223號函和釋憲文互相抵觸。
那萬一有醫師或牙醫身分的藥師,要開設藥局可以嗎?
比較早的:100年9月26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48號函
(1)執業登錄場所,限於同一處所,且場所需符合設置標準規定...........
(2)必需分別加入各該醫事人員公會,且應分別完成該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時數。
(3)擇一資格為其主要執業類別,據以計算其執業之處所設置標準應具備之人力。
(4)支援報備、停業、歇業應以主要執業登記類別辦理。
(5)醫師兼具藥師之資格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惟為維護醫療服務品質,調劑處方張數予一定之限制。
但去年又發102年7月19日衛署醫字第1020272223號函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1 條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得依其多重身分同時辦理執業
登記,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業登記場所,以同一處所為限....
二、應依法律規定分別加入各該醫事人員公會,且應分別
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繼續教育積分。
三、擇一資格為其主要執業類別,據以計算其執業之場所
相關設置標準規定應具備之人力。
四、停業、歇業或報准前往其他處所執行業務,應以主要
執業登記類別辦理。
五、兼具師級及士(生)級之同一類醫事人員資格者,其
執業登記僅得擇一資格辦理。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
業登記,依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之規定
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紅字部分看不太懂,是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同時具其他醫事人員資格(如藥師)的
不受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1 條之規範嗎??
依102年7月19日的新發函令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