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將於9/10『共同擬定會議』研議討論案:「全民健康保險區域醫療整合照護計畫」(即原名:論人計酬)
發表於 : 週四 9月 03, 2015 7:52 am
醫界將陷醫藥分業、總額點值浮動 後,又ㄧ深淵。請論壇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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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應該置頂邱展望 寫:醫界將陷醫藥分業、總額點值浮動 後,又ㄧ深淵。請論壇發表意見?
第 42 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
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
等方式訂定之。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
,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
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
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
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
定之。
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弔詭的地方就在這邊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論人計酬並不一定就搞死醫師。法律其實有規定人頭費要依年齡、疾病等因素做校正。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100分pedi 寫:弔詭的地方就在這邊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上面那兩段話,先後順序的邏輯是這樣: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
然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等等
轉診制度都還沒有落實,就急著採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方式,
這樣的作法,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或者說,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照道理來說應該要配套轉診制度,讓轉診制度可以落實,
可是健保署目前的作法,只看到想落實責任醫師制度而沒有相關轉診制度的配套措施
假使,健保署依照健保法,要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應該要求健保署提出落實轉診制度的可行辦法,等轉診制度辦法出來確信可以落實,再來討論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該如何做才對吧。
以上個人淺見,至於更大方向的討論,在這邊就不多說了
既然是為了促進pedi 寫:弔詭的地方就在這邊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上面那兩段話,先後順序的邏輯是這樣: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
然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等等
轉診制度都還沒有落實,就急著採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方式,
這樣的作法,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或者說,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照道理來說應該要配套轉診制度,讓轉診制度可以落實,
可是健保署目前的作法,只看到想落實責任醫師制度而沒有相關轉診制度的配套措施
假使,健保署依照健保法,要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應該要求健保署提出落實轉診制度的可行辦法,等轉診制度辦法出來確信可以落實,再來討論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該如何做才對吧。
以上個人淺見,至於更大方向的討論,在這邊就不多說了
新光大終於想通了,newshine 寫:既然是為了促進pedi 寫:弔詭的地方就在這邊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上面那兩段話,先後順序的邏輯是這樣: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
然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等等
轉診制度都還沒有落實,就急著採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方式,
這樣的作法,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或者說,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照道理來說應該要配套轉診制度,讓轉診制度可以落實,
可是健保署目前的作法,只看到想落實責任醫師制度而沒有相關轉診制度的配套措施
假使,健保署依照健保法,要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應該要求健保署提出落實轉診制度的可行辦法,等轉診制度辦法出來確信可以落實,再來討論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該如何做才對吧。
以上個人淺見,至於更大方向的討論,在這邊就不多說了
語意就是還沒達成
所以才需要用家庭責任醫師制來達成該目標
或許我們應該要說的是
健保也試行該計畫多年
但是卻沒有看到上述的目標有被達成
尤其是如果規劃的論人計酬制度沒有限制就醫與強制轉診的配合
只能說是離原目標越來越遠
因此如果沒有這兩個重點的論人計酬就是違反健保法的規定
因此應該不可以執行
以免造成公部門和私部門都有違法之嫌
所以才應該要求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的同時newshine 寫:既然是為了促進pedi 寫:弔詭的地方就在這邊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上面那兩段話,先後順序的邏輯是這樣: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
然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等等
轉診制度都還沒有落實,就急著採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方式,
這樣的作法,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或者說,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照道理來說應該要配套轉診制度,讓轉診制度可以落實,
可是健保署目前的作法,只看到想落實責任醫師制度而沒有相關轉診制度的配套措施
假使,健保署依照健保法,要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應該要求健保署提出落實轉診制度的可行辦法,等轉診制度辦法出來確信可以落實,再來討論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該如何做才對吧。
以上個人淺見,至於更大方向的討論,在這邊就不多說了
語意就是還沒達成
所以才需要用家庭責任醫師制來達成該目標
或許我們應該要說的是
健保也試行該計畫多年
但是卻沒有看到上述的目標有被達成
尤其是如果規劃的論人計酬制度沒有限制就醫與強制轉診的配合
只能說是離原目標越來越遠
因此如果沒有這兩個重點的論人計酬就是違反健保法的規定
因此應該不可以執行
以免造成公部門和私部門都有違法之嫌
不,會議記錄應該公開,可以當做證據hsu 寫:台灣的官員堆法律是選擇性的視而不見
據凃市長說mowball 寫:論人計酬制度下基層醫師如何計酬???
是個人總額
還是看越多賺越多
還是看越少賺越多
不說清楚 無從討論 (咦)
newshine 寫:據凃市長說mowball 寫:論人計酬制度下基層醫師如何計酬???
是個人總額
還是看越多賺越多
還是看越少賺越多
不說清楚 無從討論 (咦)
兩種制度並行
醫療機構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樣的病人也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時就算加入也可以看沒加入的患者
沒加入的診所也可以看有加入的患者
就醫方式和現在完全一致
但是有加入的診所就要對自己的會員負責
會員的總額會計入診所的小總額內
由這個小總額來撥付所有加入該診所的會員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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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計酬的主體是診所hsu 寫:newshine 寫:據凃市長說mowball 寫:論人計酬制度下基層醫師如何計酬???
是個人總額
還是看越多賺越多
還是看越少賺越多
不說清楚 無從討論 (咦)
兩種制度並行
醫療機構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樣的病人也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時就算加入也可以看沒加入的患者
沒加入的診所也可以看有加入的患者
就醫方式和現在完全一致
但是有加入的診所就要對自己的會員負責
會員的總額會計入診所的小總額內
由這個小總額來撥付所有加入該診所的會員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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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簡直是一團糊塗
那醫院呢?
難怪醫院不反對了newshine 寫:論人計酬的主體是診所hsu 寫:newshine 寫:據凃市長說mowball 寫:論人計酬制度下基層醫師如何計酬???
是個人總額
還是看越多賺越多
還是看越少賺越多
不說清楚 無從討論 (咦)
兩種制度並行
醫療機構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樣的病人也可以選擇加入或不加入
同時就算加入也可以看沒加入的患者
沒加入的診所也可以看有加入的患者
就醫方式和現在完全一致
但是有加入的診所就要對自己的會員負責
會員的總額會計入診所的小總額內
由這個小總額來撥付所有加入該診所的會員的醫療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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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簡直是一團糊塗
那醫院呢?
醫院負責收治病人與收錢
(賊) (賊)
據凃市長的說明hsu 寫:難怪醫院不反對了newshine 寫:論人計酬的主體是診所hsu 寫: 呵呵
簡直是一團糊塗
那醫院呢?
醫院負責收治病人與收錢
(賊) (賊)
會不會到最後結算
診所倒閉還欠健保署錢......................
奇怪邱展望 寫:新光大終於想通了,newshine 寫:既然是為了促進pedi 寫:弔詭的地方就在這邊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上面那兩段話,先後順序的邏輯是這樣: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
然後,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等等
轉診制度都還沒有落實,就急著採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方式,
這樣的作法,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或者說,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照道理來說應該要配套轉診制度,讓轉診制度可以落實,
可是健保署目前的作法,只看到想落實責任醫師制度而沒有相關轉診制度的配套措施
假使,健保署依照健保法,要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應該要求健保署提出落實轉診制度的可行辦法,等轉診制度辦法出來確信可以落實,再來討論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該如何做才對吧。
以上個人淺見,至於更大方向的討論,在這邊就不多說了
語意就是還沒達成
所以才需要用家庭責任醫師制來達成該目標
或許我們應該要說的是
健保也試行該計畫多年
但是卻沒有看到上述的目標有被達成
尤其是如果規劃的論人計酬制度沒有限制就醫與強制轉診的配合
只能說是離原目標越來越遠
因此如果沒有這兩個重點的論人計酬就是違反健保法的規定
因此應該不可以執行
以免造成公部門和私部門都有違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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