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想到
病人未親自看診(代拿藥) 只處罰醫師 違憲嗎?
醫師方便病人(與家屬)...才會同意代拿藥 (現在醫學中心還是很多吧)
怎麼搞得 醫師被處罰 病人(得利)又不被罰 (咦)

請問熟悉的法律大大 合理? 合憲嗎
從前覺得醫師跟性工作者同一等級
11月以後 醫師比性工作者 還不如了 (嗚... 她們有憲法保障 我們沒有)
版主: 版主021
感謝日立大hitachi 寫:人權是爭取來的
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用講的,是一種爭取方式
有展現力量,別人才會聽醫師在「講」什麼
沒有力量,光用講的是爭取不了什麼的
這篇不該在「醫門忠烈」吧…… (幸福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