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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速建立「社會安全救助基金」
從高雄氣爆,黑心油事件至今,社會大眾一直聚焦在對肇因者,黑心業者的嚴加撻罰!然而,這幾次大範圍,全面性的事件,卻也顯露出法制社會所面臨的嚴峻考驗:私法自治和社會安定的相衝突!
私法自治,簡單的說即是:因果雙方自己的事,公權力不介入。以高雄氣爆而言,受損害的人,向肇因者求償。以黑心油事件而言,用油業者向售油者求償,消費者向用油業者求償。然而,這幾次事件的共同特徵都是:損害難以估計,鑑定耗時費日,訴訟天長地久,媒體民怨沒完沒了!高雄氣爆,單單要估算咎責,加上司法訴訟,根本不知何時結束,可是民眾生計困難,是當下浮現,人員安置,柴米油鹽,房貸車貸,一樣要繳!而黑心油事件,直指最上源頭出現問題,照目前態勢,根本全台灣都波及,已經不是有含沒含,而是說與不說而已。然而,事件一開始,許多食品店家顧及商譽,不僅從寬退貨,甚至加倍奉還,爭得美名。然而,隨著態勢一發不可收拾,許多消保官,政府媒體,要求越來越多的受影響店家比照辦理!從寬,從優,加倍奉還!身為一個消費者,或許一時感到高興,然而不禁設想:除了財大氣粗的連鎖名店,禁得起這樣的千萬損失,許多中小型店家,豈能如此?飲食業基本上獲利固定,所以追求低成本,或許有人會說,這事件讓台灣的食品業重視商譽和品質。可是,這次許多商家也是受害者,即法律所保護的「善意的第三者」,在國家品質認證都難逃是黑心油,如何能逃避?面對高漲的民怨,政府行政處罰大刀,於是寧死不承認用黑心油!
就法律面而言,氣爆受害者,黑心油誤用商家,所承受的賠償,都可以轉而向肇事者求償,這是法制原理。然而,司法責任從嚴認定,賠償以損害為限,這兩個基本原則,加上司法曠日費時,造成賠償不及時,不合乎民眾感情(台灣對企業的懲罰性賠償,授權在政府的行政罰,並不作為民眾求償的主因)。以黑心油的事件,一個合乎民眾期待的受害廠商,必須全面下架,完全退貨,甚至加贈日後折扣或加倍奉還!對中小食品企業商家,能撐得過?隔壁麵包店,對街便當店,能有如此能力?民眾要求馬上下架退錢,可是他們的求償,卻是遙遙無期!
這樣的事件,必須要有公基金的社會安全救助制度介入。在這次高雄氣爆,就已經有類似的小額救濟介入,但是,沒有法制化!台灣自從推廣福利國概念後,對勞工,社會貧困弱勢的救濟,已有大幅改善。對於救濟須從寬從速的原則,也深獲認同。然而,黑心油對於社會的沖擊,掀開另一個問題:一個以中小型企業為根基的台灣社會,對於「中小型經濟體的救助」,尚無固定財源,無法制基礎。台灣社會目前對於人的醫療,薪資損害,有具體的救助,但是對於生財工具的財產損害(如高雄氣爆受害者),或以公司店家為主體的急難救助,仍仰賴公私人捐款救助。於是,筆者建議,可以以地方政府為單位,依財力狀況,針對上述,成立社會安全救助基金。無論是個人家庭中小型企業,屬於善意第三者而受到損害,可以從寬從優從速撥款救助,並於申請同時,取得訴訟代理權,一旦肇因者確定,可以馬上由政府領導集體訴訟,對黑心業者做迅速有效地打擊。而日後求償所得金額,若低於已撥發救濟金,則由政府吸收。由政府的公基金,來吸收時間因素,司法因素,集體訴訟困難的衝擊。類似的公基金,就猶如各縣市個人,中小企業的平安保險,除可考慮稅收撥付成立,亦可接受民間捐款,支付法制化,財務透明化,又因為屬於盈餘撥列,民眾亦可由此基金規模,來檢視地方政府的財務狀況!希望有一禍能生一得,天佑台灣!
後記
本人拙文,因受於投稿篇幅關係,於此有補充說明的必要。本人所謂救助基金,並分一昧的救濟金發放,而是針對目前社會無救濟制度的中小型店家,商號的救濟。舉例而言,一家房屋自有型家庭理髮店,於高雄氣爆受損,店內無人員傷亡。修繕及財損預估三百萬,房屋本來就還在貸款一千萬,每月需償還五萬元。請問這一家人接下來如何?依目前狀況,或許店家可以得到慰問金五到十萬不等,接受台積電無償修繕部分房屋硬體,可供居住。但要恢復到可以營業,可能還需兩百萬?只好再去向銀還貸款,可是,唯有的房屋已經受損,又還背負貸款,貸上加貸,利率更高,額度也不夠!加上還要協調集體訴訟,政府調查,肇事歸責,司法訴訟,漫漫長路,每月房貸,家庭開支,如何著落?
此時若有地方政府公基金介入:以上例而言,顯示該店家對於肇事者至少有三百萬財損債權,如以八成債權一個月內立即撥放給受災戶,可以幫助他們恢復營業。而所撥的二百四十萬,政府亦取得訴訟代理權,馬上由政府介入集體訴訟,受災戶可以安心等待司法賠償。一旦賠償金較多,退還已撥超過部分,如果較少,將由基金吸收。此模式,包括黑心油事件的麵包店,退貨,下架,消費者加倍奉還,可能使家庭式的麵包店馬上面臨百萬虧損,如果一定要等到司法賠償判定,拿到賠償金,店早倒了!!如果有這樣的基金會,馬上派人評估財損,整理店家求償證據,迅速核撥八成急難金,並取得這樣的急難金向頂新求償,則店家馬上有資金賠償消費者,維持營運。再次強調,基金會不同於大家所認知的公益團體,或政府現有的急難救助金發放,基金會不是發送救濟金,基金會運作耗損,在於代墊賠償金利息耗損,以及可能求償不足額的風險。可是這正是這種大範圍災難,一般民眾承受不起的。現今的許多勞工救助基金,都是針對人於失能,失業時的急難救助,筆者所提救助精神,將是涵蓋中小企業商家財損的救助。緊急救助,代位求償!
台灣應速建立「社會安全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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