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版主: 版主021
-
- V1
- 文章: 1565
- 註冊時間: 週六 11月 17, 2007 11:02 pm
- 來自: 台北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0%EF%BC%89
2013年12月05日
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李護理師一事引發全國譁然。一來,她打的是醫事人員中,付出與待遇最不相稱、最血汗辛勞的白衣天使,二來,也是因為民眾對於「民意代表」的不良刻板印象。這兩掌,打出了醫事人員的同仇敵愾,也打快了《醫療法》第24條的修正進度。
改變消極態度就好
立法委員爭相提案加碼修法搏版面,報載,新修正的《醫療法》第24條、第106條,是要將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科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樣的修法,真的妥適且能收到效果嗎?
首先,現行法律並非沒有制裁醫鬧的《刑法》條文,包括《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包含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的強制罪、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恐嚇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等等都是。那為何醫護人員會覺得執行業務的安全堪慮?
其實,重點在於(主管機關)息事寧人的態度。若每次有民眾施暴行於醫事人員,都能如這次的處理,相信膽敢效尤的人一定大大減少。改變消極態度就好,豈要大費周章修法?
其次,目前恐嚇一般人,《刑法》原則上最重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對於代表國家公權力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包含時常面臨兇惡歹徒的警察)施強暴脅迫者,《刑法》第135條第1項也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銀元(折合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不服法官代表國家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妨害法院執行職務,《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也只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銀元(新臺幣90000元)以下罰金。同樣情形放在醫事人員身上,就要把刑度大幅提高到5年,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有違《憲法》對任何職業、身分人民同樣對待的平等原則?更不用說醫療關係中,原本就處於弱勢的病患與家屬,對於上醫院更加恐懼,深怕在情急、焦慮之下,動輒觸法。
失去醫病信任關係
或許醫事人員為了少數不理性民眾修了重法,但失去了更多善良民眾的敬愛與醫病信任關係。輿論一面倒之下,筆者甘冒大不韙,只是真誠的請大家進一步思考,因特定事件的率性立法,是否真的對醫病雙方、國家社會、法律制度有幫助?
地方法院法官
2013年12月05日
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李護理師一事引發全國譁然。一來,她打的是醫事人員中,付出與待遇最不相稱、最血汗辛勞的白衣天使,二來,也是因為民眾對於「民意代表」的不良刻板印象。這兩掌,打出了醫事人員的同仇敵愾,也打快了《醫療法》第24條的修正進度。
改變消極態度就好
立法委員爭相提案加碼修法搏版面,報載,新修正的《醫療法》第24條、第106條,是要將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科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樣的修法,真的妥適且能收到效果嗎?
首先,現行法律並非沒有制裁醫鬧的《刑法》條文,包括《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包含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的強制罪、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恐嚇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等等都是。那為何醫護人員會覺得執行業務的安全堪慮?
其實,重點在於(主管機關)息事寧人的態度。若每次有民眾施暴行於醫事人員,都能如這次的處理,相信膽敢效尤的人一定大大減少。改變消極態度就好,豈要大費周章修法?
其次,目前恐嚇一般人,《刑法》原則上最重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對於代表國家公權力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包含時常面臨兇惡歹徒的警察)施強暴脅迫者,《刑法》第135條第1項也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銀元(折合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不服法官代表國家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妨害法院執行職務,《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也只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銀元(新臺幣90000元)以下罰金。同樣情形放在醫事人員身上,就要把刑度大幅提高到5年,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有違《憲法》對任何職業、身分人民同樣對待的平等原則?更不用說醫療關係中,原本就處於弱勢的病患與家屬,對於上醫院更加恐懼,深怕在情急、焦慮之下,動輒觸法。
失去醫病信任關係
或許醫事人員為了少數不理性民眾修了重法,但失去了更多善良民眾的敬愛與醫病信任關係。輿論一面倒之下,筆者甘冒大不韙,只是真誠的請大家進一步思考,因特定事件的率性立法,是否真的對醫病雙方、國家社會、法律制度有幫助?
地方法院法官
-
- CR
- 文章: 713
-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19, 2009 9:58 am
Re: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您娘卡好
有種寫文章當英雄
沒種出示真名當卒仔
把真名show 出來,讓全國醫護認識你
將來需要醫療時我們一定會好好照顧你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您娘卡好
有種寫文章當英雄
沒種出示真名當卒仔
把真名show 出來,讓全國醫護認識你
將來需要醫療時我們一定會好好照顧你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Re: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請這位法官好好教育(主管機關)息事寧人的態度,讓他們改變態度。若做不到,您不是在莊孝ㄝ!用嚴刑重罰來遏止少數人脫序的行為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法!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重點在於(主管機關)息事寧人的態度
是醫療暴力失去醫病互信,使醫病關係緊張??還是嚴刑重罰失去醫病互信,使醫病關係緊張??但失去了更多善良民眾的敬愛與醫病信任關係。
這種邏輯不通的文章還法官寫的,難怪台灣這麼多恐龍法官,這麼多恐龍判決?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爽)
- k4210
- V1
- 文章: 1347
- 註冊時間: 週四 4月 29, 2010 10:43 pm
Re: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在不尊重專業的台灣,矯枉過正實屬不得不然。
最後由 k4210 於 週四 12月 05, 2013 9:20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今日天晴,浪高。
皇國興廢,在此一戰,各員一層,奮力努力。
皇國興廢,在此一戰,各員一層,奮力努力。
Re: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廢話其實,重點在於(主管機關)息事寧人的態度。若每次有民眾施暴行於醫事人員,都能如這次的處理,相信膽敢效尤的人一定大大減少。改變消極態度就好,豈要大費周章修法?
how???
乾脆說只要從小家長和學校有教好
世界就大同了!
胡說八道!弱勢個闢!弱勢還會罵人打人喔?有弱勢的人這麼粗暴的嗎?更不用說醫療關係中,原本就處於弱勢的病患與家屬,對於上醫院更加恐懼,深怕在情急、焦慮之下,動輒觸法。
照這樣講大家都比水母弱勢,那趕快立法開放民眾打水母啊!
被打的才是弱勢好嗎!有沒有搞錯啊!
簡直笑話,上醫院怕觸法?上醫院是要去罵人幹架的嗎?莫名其妙!
瞎扯蛋! 本案修法保護醫療人員還是其次耶,最主要是要保護你所說的更多善良民眾的權益! 一位醫療人員被罵被打,其他醫療人員就必須來處理,那善良民眾的權益何在?法律不好好保護醫療人員,豈不是鼓勵民眾也用打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舊法已經不足以保護醫療人員和善良民眾,還有人阻擋修法,這樣做對嗎??失去醫病信任關係
或許醫事人員為了少數不理性民眾修了重法,但失去了更多善良民眾的敬愛與醫病信任關係。輿論一面倒之下,筆者甘冒大不韙,只是真誠的請大家進一步思考,因特定事件的率性立法,是否真的對醫病雙方、國家社會、法律制度有幫助?
(狂暴)
-
- 指導教授
- 文章: 9419
-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31, 2011 9:20 pm
- 來自: 桃園
Re: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說風涼話的法官 (打小人) (打小人)
以後對判決不滿意的話,也歡迎大家去法院抬棺抗議或是毆打司法人員
否則面對司法這樣的大怪獸,一般民眾真的很弱勢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以後對判決不滿意的話,也歡迎大家去法院抬棺抗議或是毆打司法人員
否則面對司法這樣的大怪獸,一般民眾真的很弱勢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
- V2
- 文章: 2441
- 註冊時間: 週三 9月 06, 2006 7:10 pm
- 來自: 宜蘭
Re: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這正是這段話的矛盾處 !!!! (打小人)huangjauwen 寫:說風涼話的法官 (打小人) (打小人)
以後對判決不滿意的話,也歡迎大家去法院抬棺抗議或是毆打司法人員
否則面對司法這樣的大怪獸,一般民眾真的很弱勢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
- 院長級
- 文章: 28839
-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 來自: 黑心島國
- polo
- 部長級
- 文章: 6703
- 註冊時間: 週一 9月 25, 2006 11:42 am
- 來自: Sinying
Re: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1 (打小人)huangjauwen 寫:說風涼話的法官 (打小人) (打小人)
以後對判決不滿意的話,也歡迎大家去法院抬棺抗議或是毆打司法人員
否則面對司法這樣的大怪獸,一般民眾真的很弱勢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 cwhung
- V3
- 文章: 3444
- 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23, 2007 7:59 pm
- 來自: 翻臉如翻書的賤寶島
Re: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1huangjauwen 寫:說風涼話的法官 (打小人) (打小人)
以後對判決不滿意的話,也歡迎大家去法院抬棺抗議或是毆打司法人員
否則面對司法這樣的大怪獸,一般民眾真的很弱勢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Re: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cwhung 寫:+1huangjauwen 寫:說風涼話的法官 (打小人) (打小人)
以後對判決不滿意的話,也歡迎大家去法院抬棺抗議或是毆打司法人員
否則面對司法這樣的大怪獸,一般民眾真的很弱勢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
- 部長級
- 文章: 7012
-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5:11 pm
Re: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修法是立法委員什麼時候醫事人員有權修法?立法委員修法所以氣發在醫事人員這是什麼邏輯?失去醫病信任關係
或許醫事人員為了少數不理性民眾修了重法,但失去了更多善良民眾的敬愛與醫病信任關係。輿論一面倒之下,筆者甘冒大不韙,只是真誠的請大家進一步思考,因特定事件的率性立法,是否真的對醫病雙方、國家社會、法律制度有幫助?
地方法院法官
說到醫病信任關係的破壞是因為健保制度,整天鼓勵病人檢舉醫師,醫病信任關係會多好?
醫療糾紛不除罪化醫病信任關係會好嗎?
你身為法官難道不明白嗎?
對醫事人員不好然後寄望健康長壽這是什麼邏輯?
Re: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 部長級
- 文章: 7929
-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14, 2013 11:04 am
Re: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直言)
+1huangjauwen 寫:說風涼話的法官 (打小人) (打小人)
以後對判決不滿意的話,也歡迎大家去法院抬棺抗議或是毆打司法人員
否則面對司法這樣的大怪獸,一般民眾真的很弱勢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