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VS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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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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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VS個人資料保護

文章 兩把刀 »

在有關全民健保的運作當中,有關個人資料保護的侵害,似乎是比較少被討論的一個部分。其實每個人只要仔細一想,就可以發現自己無時無刻處於:醫療相關隱私被侵害而不自知不自覺的狀況。
我國健保制度的運作,採取先服務(醫院對病患),後給付(健保對醫院)。病人的只負擔繳費義務,即可享有健保醫療服務。健保局對醫院有充分的管理權利(全民健保法),要求醫院提供充分的病歷,以作為給付依據。
然而,誰的病歷?你的。健保局或醫院曾經徵詢你的同意,可以使用你的病歷嗎?你同意過嗎?他們有權利使用嗎?你有義務同意嗎?
健保局抽審,核刪,事前審查,事後申覆,都要醫院提供病歷影本。甚至,健保局的人員為增加核刪績效,以行政審查的名義可以不定時不定期突擊醫院住院病人病歷!這些,你有被徵詢過同意嗎?
沒有。你連誰正在看你的病歷都不知道!可以是審查醫師(非醫療需要查詢個資),經手的健保局人員(翻一翻你有沒有愛滋病)。。。
健保局審查醫療費用是根據全民健保法第63條: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審查業務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
前項醫療服務之審查得採事前、事後及實地審查方式辦理,並得以抽樣或
檔案分析方式為之。
於是健保局要資料,醫院就雙手奉上“你的醫療個資”!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上述第四點,可以看出是為全民健保解套!但是,有幾下幾點問題:
一. 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唯獨第6條及第54條尚未公佈實施!也就是上述第6條根本還沒生效實施!健保局目前還是處於侵害個資嫌疑的處境。
二. 上述第6條第四項主要的癥結在於需“一定程序“之意義為何?於是這點有提修正案正送立法院修正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兩種情況,可以例外蒐集,處理或利用敏感性個人資料。。。。
即使條文通過實施,請問,健保局是否對所有納保的兩千多萬人取得個資使用同意書?可以不同意嗎?不同意使用個資,是否等同不同納入健保服務?當然大部份人會同意,但是罕見病,法定傳染病,或性病人士,就可能會考慮這些問題!
因為台灣健保的高滿意度,是任何人享受過後,就可以不理會醫院的服務能不能得到健保局給付。但是相對衍生的問題即是所有的就醫紀錄都會在醫院和健保局之間頻繁流通,無視你的同意與否(你根本不知道)。由於國外大多採用先付款,後退款。就醫資料的流動必是經由病患本身向醫院申請,再檢附給保險公司申請退費!反而完全免除個資法的困擾。或許“侵害個資”是當初規劃全民健保這個台灣之光的學者專家,未曾預料的隱性炸彈!至於怎麼拆解這個炸彈,還是讓全能的健保局去傷腦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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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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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全民健保VS個人資料保護

文章 lupin »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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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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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全民健保VS個人資料保護

文章 hjh »

由於國外大多採用先付款,後退款
偽善團體:埃唷病人好可憐喔,都快死了還得先去籌錢,提出這方案的人真是草菅人命沒醫德死愛錢啊。
(石化) (石化)


結論:台灣根本不是法治國家。有理走遍天下,但不包含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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